ST三圣实控人占用非经营性资金,被深交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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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时代讯,2023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ST三圣纪律处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18 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5月15日,ST三圣和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10,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提供给碚圣医药使用。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碚圣医药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恒辉小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至11月,ST三圣子公司向潘先文指定的SSC Construction P.L.C转入18240万比尔(折合人民币2561.26万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该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
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7551.23万元。
ST三圣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ST三圣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同时,潘先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三圣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碚圣医药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三圣控股股东关联方SSC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三圣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任副总经理胡向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三圣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杨志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潘先文,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任副总经理胡向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SSC Construction P.L.C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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