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购猎杀康达尔 监管部门不能坐山观虎斗

避险财经 天发 浏览 评论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用市场,所有参与者都必须遵守相关的游戏规则。不遵守规则、不守法守信的参与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而遵守规则、守法守信的参与者,也必须受到应有的保护。面对越来越多的“违法收购”资金围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端,监管部门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尽快制定出细则,对这些“违法收购”的股票相关权益及出路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康达尔(000048)就是这种案例的典型代表。

9月14日,康达尔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大股东京基集团此前提交的关于罢免康达尔现任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和选举新的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等19项议案。

然而,“京康之争”过去两年多了,经过多次交手和博弈,康达尔股权收购纷争仍无定论。一方是遭到围猎的康达尔现有股东,一方是涉嫌幕后操纵、与他人合伙图谋康达尔控制权的深圳京基集团。

资料显示,2014年11月25日,深圳证监局针对林志通过雇用人员操纵包括“林志、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新、刘杉杉”等13个账户,采取“遮掩”“偷猎”等方式,在二级市场持续增持康达尔股票的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林志被中国证监会列入违法违规失信者名单,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由于林志等人的收购行为分散隐蔽,康达尔对此行为缺乏警示,丧失了防御恶意收购的机会,直至2016年4月29日,林志等一致行动人将“偷猎”所得的康达尔股票全部转手京基集团,帮助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的股票增持至31.00%,一举成为康达尔第二大股东。

事后,康达尔公开指责京基集团恶意收购康达尔股票,隐瞒了一致行动人为京基集团及下属企业员工的事实,涉嫌严重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股价等多项法规。对此,康达尔也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交所及社会舆论也对京基集团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行为表示质疑,而京基集团始终对相关重要疑点避而不答。

“京康之争”是“宝万之争”后媒体和资本圈热议的又一股权争夺大战,针对事件本身也引起各方思考。一些业内人士质疑,京基集团是否想通过几十万元的处罚堂而皇之地将“偷猎”而来的数十亿元股票脱手,并挖空心思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利用玩弄法律等各种手段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监管机构对其罚款后不再理睬,是否成为京基集团违法行为已经终结的背书?上市公司为抵御猖獗的“偷盗行为”不得已而采取的自救措施,是应该受到监管部门的制约还是保护?面对“违法收购”,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大股东都没有过错,却是实实在在的受害者。

康达尔董事会为防止现有股东权益遭到侵害,针对京基集团觊觎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决定对京基集团表决权不予承认,这也正是7月底康达尔年度股东大会出现三种表决结果的原因。其实,在资本市场为防止股权被恶意收购,已经有不少上市公司出台了自保措施,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反收购计划,大幅提高现有股东的受益权和表决权,提高并购门槛和代价等。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出现弱化现象,与资本市场的核心价值严重背离,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强烈关注。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如何处置好违法收购行为,化解收购与反收购之间的僵局,将考验监管部门的智慧。

虽然,目前法律框架中还缺少针对非法收购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但这似乎并不能成为监管部门对“京康之争”悬而不决的借口。即使监管部门缺少有效立案侦查手段,以核查舆论普遍质疑京基集团提供资金操纵多个账户规避证券监管、涉嫌操纵股价等行为,但是起码应做到,不对偷猎者通过法律漏洞洗白违法结果的行为给予默认,做到对上市公司股东们应有的尊重,否则无异于自毁游戏规则。

业界分析人士认为,“京康之争”引起诸多思考。只有让偷猎者丧失偷盗成果,诸如京基集团即使“偷猎”股票也换不到表决权,那么为“偷猎”所支付的一切就会变得毫无价值,种种违法的冲动行为必然会销声匿迹。喧闹不宁的资本市场才能复归于良性秩序,也只有如此才能找回社会公众正在流失的信心。